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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兴一族的兴起——犯罪岂能 |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6 更新时间:2011/5/2 9:20:12 文章录入:sfw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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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兴一族的兴起——犯罪岂能
等同艺术,可以即兴?!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讲的是汉语可以杀人;“临时性强奸”讲的是汉语可以救人。汉语能杀人也能救人,估计是语言学家所料不及的。
“临时性强奸”有一个典故:说的是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知法犯法,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两人奸一女,获刑各三年,应该感谢汉语救了他们。一个“临时性强奸”,让两个罪孽之人从轻处罚。对“临时性强奸”法院的表述是“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如果没理解错,有点“即兴强奸”的意思——说得再直白些,那就是:一时兴性,即席奸淫。 其实,不光是两个协警,估计所有“违背妇女意志,实施性行为”的人都有“一时兴起,即席奸淫”的共性。有的是罪在酒,有的罪在毛片,但最后并不是酒奸人也不是片奸人,说到底还是人奸人。人奸人,罪在人,负罪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天经地义之事。不过,事情到了浙江,事情到了协警头上,一切变得不一样了。天才的法官居然想出“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概念来,而在这个概念下,两个应该获罪之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当年“莫须有”让大英雄岳飞冤死。虽然有良臣韩世忠大呼:“‘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但岳飞依旧不能复生;今天,更新的“莫须有”将两个有罪之人如此从轻,虽然有太多的网友对“临时性强奸”大加讨伐,不知道能不能改变法院的认定。
汉语有魅力,时不时有警句诞生,或催人奋进,或博人一笑。但“临时性强奸”的横空出世,让我看到的是权贵对汉语的玷污。
即兴也好,即意也罢,强奸就是强奸,即兴强奸也是奸,即意犯罪也是犯罪,是罪就应该依法而论。不能为减几年刑,保护几个人,就硬是造出一个让后人贻笑大方的词儿来。
另悉10月29日,浙江南浔法院下了一个很有“才”的判决,中国新闻网也写了一个很有才的文稿。
据中新网报道说,南浔两名派出所协警邱某和蔡某,今年夏天带领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和沈某一同吃饭。席间,四人都喝了很多酒,陈某醉得不省人事。为了给陈醒酒,蔡某驾驶自己的轿车带大家到一宾馆内开房。到房间后,两名协警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两被告身为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最终自食其果。
案子是南浔法院判的,我说这个案子判得很有才,是因为它下判时“考虑”和“不考虑”的地方都有。“考虑”的方面是“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并无商谋”、“主动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不考虑”的方面,例如两人是否实施了轮奸,例如“喝了很多酒”与“即意”能力的关系,例如两名协警带不省人事的陈某开房间是否有非醒酒的考虑等等。
就这样,“考虑”一些情况,“不考虑”一些情况,一个轮奸犯罪案件,罪犯就被“酌情从轻处罚”了。
稿子是中国新闻网写的,稿子写得有才,是因为它不仅照录法院的说法,以之为媒体所不疑的事实,还加个“神来之笔”:“两被告身为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最终自食其果”。协警实施轮奸,确属“知法犯法”;从轻入狱三年,也可以说是“自食其果”,但这个果,固然不可以说甘甜,但足够苦、足够恶吗?你不去质疑判决的公正性也就罢了;媒体大多没有客观报道的意识,缺乏“除非亲自核查,必须引证消息来源”的职业素养,又分不清何谓报道何谓评论,以至于夹叙夹议,也是常事;但又何至于将一个“从轻处罚”的案件,拿来感叹“最终自食其果”?
南浔法院为这起强奸罪行所给予的种种“考虑”,多有语涉生僻,非法律用语之嫌。如接受《青年时报》采访的杭州一名法官即称,在刑法中,虽然犯罪有临时起意和预谋之分,有共谋、同谋和自首,但并没有“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商谋”、“主动自首”这些名词。
我理解,杭州这名法官相当于说,南浔法院所“考虑”的,多不是刑法问题。通过这些非刑法的“考虑”,“酌情从轻处罚”变成了一个预定的目标,而非依照法律自然得出的结果。法院硬要给两名协警“从轻”,于是造了一些貌似法律用语的生造说法。
从汉语来说,“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商谋”,并非不可以理解;“主动自首”也相当于“胜利凯旋”,属于语病,但同样可以理解。重要的是,法律文书故意写得如此强调“临时”、“即意”、“无商谋”和自首的“主动”,也无非是让“酌情从轻”变得呼之而出吧。这个案子的判决书,可资研究法律文书的书写心理。
同一犯罪行为,预谋确比临时起意危害为大,故而,法律对预谋犯罪倾向于更严重的刑罚,但我还没听说临时起意可以认定为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难道法官一考虑,案子可“从轻”,“考虑从轻”是一种新的从轻理由?
今年早些时候,成都判决一个强奸案,男子李某爬树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入狱一年。据说,李某交待,“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打击性侵犯已经严厉到惩罚强奸意图的程度了。而也在今年早些时候,贵州、福建、四川都判决了一些“嫖宿幼女罪”,性侵犯的温和处理已经达到“买处”、“奸幼”而不治之以强奸罪的水平。现在南浔的轮奸作案,被“考虑”成强奸,然后又“考虑”了几下,也从轻处罚。我已经无法寻见法律和法官的门道,性侵犯的处理到底还有没有谱。
现在,法律的公平正面临被经济支付能力损伤的危险(穷人犯罪就不容易“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也面临法官“考虑”或“不考虑”某些因素而出现橡皮筋效应的处境。多来些类似例证,法律就可能成为穷人的专用惩罚工具了,而不必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犯罪从轻处罚,向来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现在看,还有“考虑从轻”,从轻不从轻,法官“考虑”一下就可以的。
即兴(临时性)——是颠覆了艺术/还是颠覆了法律?
看了上述文章我有两个想法:
一、所谓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不是就是一个没有准绳的法律的借口。
二、中国现在有造族一族,即把很多的人以群分成不同的很多个族,这个族中的造字造词一族,现在包含了法院和政府部门。“即兴犯罪”,有点靠近艺术的一个词,让人想到肖邦的《幻想即兴曲》还是贝多芬的《月光》?如果说一个音乐家的即兴是创作一首不朽的曲子,而我们的协警的即兴是临时起意完成动物的生理过程,那此即兴等同彼即兴吗?我们的法官好像更适合搞艺术啊!会不会有即兴一族的出现,那简直是不可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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