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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兴一族的兴起——犯罪岂能

2011/5/2 9:20:12 世锋文化艺术工作室 本站原创 【字体:

即兴一族的兴起——犯罪岂能

等同艺术,可以即兴?!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讲的是汉语可以杀人;临时性强奸讲的是汉语可以救人。汉语能杀人也能救人,估计是语言学家所料不及的。

临时性强奸有一个典故:说的是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知法犯法,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两人奸一女,获刑各三年,应该感谢汉语救了他们。一个临时性强奸,让两个罪孽之人从轻处罚。对临时性强奸法院的表述是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如果没理解错,有点即兴强奸的意思——说得再直白些,那就是:一时兴性,即席奸淫。

其实,不光是两个协警,估计所有违背妇女意志,实施性行为的人都有一时兴起,即席奸淫的共性。有的是罪在酒,有的罪在毛片,但最后并不是酒奸人也不是片奸人,说到底还是人奸人。人奸人,罪在人,负罪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天经地义之事。不过,事情到了浙江,事情到了协警头上,一切变得不一样了。天才的法官居然想出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概念来,而在这个概念下,两个应该获罪之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即兴一族的兴起——犯罪岂能即兴一族的兴起——犯罪岂能

当年莫须有让大英雄岳飞冤死。虽然有良臣韩世忠大呼:“‘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但岳飞依旧不能复生;今天,更新的莫须有将两个有罪之人如此从轻,虽然有太多的网友对临时性强奸大加讨伐,不知道能不能改变法院的认定。

汉语有魅力,时不时有警句诞生,或催人奋进,或博人一笑。但临时性强奸的横空出世,让我看到的是权贵对汉语的玷污。

即兴也好,即意也罢,强奸就是强奸,即兴强奸也是奸,即意犯罪也是犯罪,是罪就应该依法而论。不能为减几年刑,保护几个人,就硬是造出一个让后人贻笑大方的词儿来。

另悉1029日,浙江南浔法院下了一个很有的判决,中国新闻网也写了一个很有才的文稿。

据中新网报道说,南浔两名派出所协警邱某和蔡某,今年夏天带领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和沈某一同吃饭。席间,四人都喝了很多酒,陈某醉得不省人事。为了给陈醒酒,蔡某驾驶自己的轿车带大家到一宾馆内开房。到房间后,两名协警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两被告身为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最终自食其果。

案子是南浔法院判的,我说这个案子判得很有才,是因为它下判时考虑不考虑的地方都有。考虑的方面是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并无商谋主动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不考虑的方面,例如两人是否实施了轮奸,例如喝了很多酒即意能力的关系,例如两名协警带不省人事的陈某开房间是否有非醒酒的考虑等等。

就这样,考虑一些情况,不考虑一些情况,一个轮奸犯罪案件,罪犯就被酌情从轻处罚了。

稿子是中国新闻网写的,稿子写得有才,是因为它不仅照录法院的说法,以之为媒体所不疑的事实,还加个神来之笔两被告身为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最终自食其果。协警实施轮奸,确属知法犯法;从轻入狱三年,也可以说是自食其果,但这个果,固然不可以说甘甜,但足够苦、足够恶吗?你不去质疑判决的公正性也就罢了;媒体大多没有客观报道的意识,缺乏除非亲自核查,必须引证消息来源的职业素养,又分不清何谓报道何谓评论,以至于夹叙夹议,也是常事;但又何至于将一个从轻处罚的案件,拿来感叹最终自食其果

南浔法院为这起强奸罪行所给予的种种考虑,多有语涉生僻,非法律用语之嫌。如接受《青年时报》采访的杭州一名法官即称,在刑法中,虽然犯罪有临时起意和预谋之分,有共谋、同谋和自首,但并没有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商谋主动自首这些名词。

我理解,杭州这名法官相当于说,南浔法院所考虑的,多不是刑法问题。通过这些非刑法的考虑酌情从轻处罚变成了一个预定的目标,而非依照法律自然得出的结果。法院硬要给两名协警从轻,于是造了一些貌似法律用语的生造说法。

从汉语来说,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商谋,并非不可以理解;主动自首也相当于胜利凯旋,属于语病,但同样可以理解。重要的是,法律文书故意写得如此强调临时即意无商谋和自首的主动,也无非是让酌情从轻变得呼之而出吧。这个案子的判决书,可资研究法律文书的书写心理。

同一犯罪行为,预谋确比临时起意危害为大,故而,法律对预谋犯罪倾向于更严重的刑罚,但我还没听说临时起意可以认定为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难道法官一考虑,案子可从轻考虑从轻是一种新的从轻理由?

今年早些时候,成都判决一个强奸案,男子李某爬树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入狱一年。据说,李某交待,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打击性侵犯已经严厉到惩罚强奸意图的程度了。而也在今年早些时候,贵州、福建、四川都判决了一些嫖宿幼女罪,性侵犯的温和处理已经达到买处奸幼而不治之以强奸罪的水平。现在南浔的轮奸作案,被考虑成强奸,然后又考虑了几下,也从轻处罚。我已经无法寻见法律和法官的门道,性侵犯的处理到底还有没有谱。

现在,法律的公平正面临被经济支付能力损伤的危险(穷人犯罪就不容易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也面临法官考虑不考虑某些因素而出现橡皮筋效应的处境。多来些类似例证,法律就可能成为穷人的专用惩罚工具了,而不必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犯罪从轻处罚,向来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现在看,还有考虑从轻,从轻不从轻,法官考虑一下就可以的。

即兴(临时性)——是颠覆了艺术/还是颠覆了法律?

看了上述文章我有两个想法:

一、所谓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不是就是一个没有准绳的法律的借口。

二、中国现在有造族一族,即把很多的人以群分成不同的很多个族,这个族中的造字造词一族,现在包含了法院和政府部门。即兴犯罪,有点靠近艺术的一个词,让人想到肖邦的《幻想即兴曲》还是贝多芬的《月光》?如果说一个音乐家的即兴是创作一首不朽的曲子,而我们的协警的即兴是临时起意完成动物的生理过程,那此即兴等同彼即兴吗?我们的法官好像更适合搞艺术啊!会不会有即兴一族的出现,那简直是不可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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